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組織章程 |
83年由38個老人團體發起,誕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從此台灣老人福利運動展開新頁。
現在誠摯邀請您加入,和我們共同打造一個快樂、有尊嚴的『老人福利國』。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一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
◎入會申請表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組織 及職權
◎第五章 會 議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聯盟訂名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本聯盟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亦為超出黨派之民間組織。 |
第三條 |
本聯盟以結合全國老人團體,推動老人福利,維護老人權益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五條 |
本聯盟得在各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設立地點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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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
第六條 |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國內老人團體之聯繫、合作關係及老人服務資訊網路。
二、督促民意代表及政府制訂或修正與老人福利有關之法令。
三、表達民間老人團體對社會福利經費預算分配及使用之意見。
四、積極推動並確保老人年金、醫療保健、住宅、照顧、就業、退休、教育、社會參與、保護、財產信託及其他
有關之老人權益。
五、訓練並培育老人福利所需之專業人才。
六、舉辦老人及老人工作者領導人才幹部訓練。
七、從事老人福利相關之研究發展。
八、其他表達老人意見,爭取老人人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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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
第七條 |
本聯盟會員分下列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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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體會員: |
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民間老人團體、從事有關老人福利工作之基金會或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聯盟之會員。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必要時得更換代表,並應即時通知理事會核備。 |
二、贊助會員: |
凡贊同本聯盟宗旨,熱心支持本聯盟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加入本聯盟為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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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聯盟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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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聯盟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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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聯盟贊助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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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權。
二、參加本聯盟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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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聯盟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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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本聯盟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聯盟所委派之職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及促進本聯盟榮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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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一條 |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二條 |
本聯盟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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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聯盟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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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聯盟置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連任一次,但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 |
第十四條 |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聯盟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五條 |
本聯盟置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及祕書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並視業務需要分置各組。得置財務長一人,處理日常收支,並製作各種財務報表。並得聘顧問若干名,指導會務之發展。聘任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十六條 |
本聯盟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 |
第十七條 |
本聯盟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八條 |
本聯盟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之報告及決議案。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
第十九條 |
本聯盟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七、其他。 |
第二十條 |
本聯盟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查本聯盟財務收支情形。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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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 議 |
第二十一條 |
本聯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聯盟之解散。
五、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聯盟理監事聯席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第二十五條 |
一、會費: |
1會 員:免入會費,常年會費貳仟元。
2贊助會員:入會費壹仟元起,常年會費貳仟元起。 |
二、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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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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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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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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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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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聯盟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逾期不繳納者,視同自動退會。 |
第二十七條 |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二十八條 |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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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
第二十九條 |
本聯盟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 三十 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本會83年2 月1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3年3 月9 日台(83)內社字第8305285號函准予備查。
經本會89年3 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條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9年5月31日台(89)內社字第8915487號函准予變更備查。
經本會98年4 月1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條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8年6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80116213號函准予變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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